台灣寵物營養保健食品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聯絡國內外專業人士共同促進寵物營養保健食品科學技術之研究與學術交流,並促進寵物之健康與福利為宗旨,特成立台灣寵物營養保健食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本會及分支機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以嚴謹之科學方法來進行寵物營養及保健食品的生理機能性研 究。
二、促進優良品質的寵物營養及保健食品之產品開發,以及其機能性之研 究等。
三、舉辦寵物營養及保健食品相關主題之研討會。
四、綜合國內外有關寵物營養及保健食品之學術、法規、管理與市場等資 料,提供會員、學術界、政府與實業界參考。
五、參加國內外寵物營養及保健食品相關會議,並與國內外相關學會、機 構與人士保持聯繫,積極促進學術與技術交流。
六、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乃以具有寵物營養及保健食品專業學術背景之人士為主要成員,而以相關工作性質之人士為服務對象,而將會員分成下列四種:
一、專業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主修畜產、 獸醫、動物、水產、食品、營養、醫學、藥學及生命科學相關系所畢 業,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或有中華民國永久居留證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從事與寵物營養相關之研究、生產、 銷售等業務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符合專業會員條件 的代表兩人(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 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四、學生會員:凡在國內大專院校之畜產、獸醫、動物、水產、食品、營 養、醫學、藥學及生命科學相關系所的在校學生。
五、特別會員:為有修滿規定學分數之學生,經學會審查資格符合後報考 本學會寵物營養師基礎班/進階班檢定考試通過者,得特別會員身分。 特別會員享第一年免入會費及年會費,隔年如續會,則只需繳交新台 幣伍佰元整的常年會費。 會員入會時應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並依章程規定繳納會 費後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 員代表)各具有一權。但贊助會員、特別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凡未繳納上年度之會費者,停止享有會員各項權利;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 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 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 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 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會員 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 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專業會員和團體會員代表,或本會會員 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 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 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 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 報主管機關核備執行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與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 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 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 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 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 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查 備。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 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 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卸任之理事長為名譽理事。本會得經理事會同意,聘請名譽理事長一 人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 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 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專業會員為新台幣伍佰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 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專業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 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利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得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 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會議規範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3 年 12 月 26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104 年 03 月 26 日台內團字第 1040007644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