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為社團法人台灣寵物營養保健食品學會(以下簡稱「乙方」),與網際網路線上教學課程學員(以下「簡稱甲方」)簽署網際網路線上教學課程契約,於甲方線上報名暨繳費完成視同同意本契約。
第一條、契約審閱期間及本服務之定義
乙方業已公告本定型化契約於報名網頁上(網址:https://www.tpnhfs.org.tw/)並給予三日以上審閱期,甲方已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日。
乙方授權甲方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乙方提供甲方線上課程之觀看權限,甲方可依照乙方提供的學習後台登入並觀看已購買的課程內容。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https://tpnhfs.tronclass.com/course/join/
-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網際網路線上教學課程學員
-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線上影片課程
- 課程內容之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皆屬於乙方及授課講師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傳播或公開播放課程內容,否則需承擔法律責任。
乙方應於甲方使用本服務前,甲方使用本服務前由甲方自行確認,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不得要求乙方提供:
1、 WiFi網際網路連線
2、 可供網路連線的硬體設備 (電腦、行動電話…等等)
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乙方所指定網頁上註冊成為網際網路課程之學員,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乙方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第六條(授權登入方式)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本服務,若需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者,乙方於甲方確認選購服務內容後,應依下列方式將帳號、序號或密碼提供甲方:
乙方授權甲方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方式如下:
帳號密碼制:乙方將於課程開始三至五個工作天前,將帳號密碼寄送至甲方提供之信箱。
第七條(使用期間)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乙方於本契約課程規定時間有效。
甲方購買之課程可於本契約課程開始起至乙方指定的網站、軟體內觀看期限內觀看,乙方將在課程首頁明確註明觀看期限。
第八條(擔保授權)
乙方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甲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乙方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者,乙方應補償甲方無法使用之損失。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第九條(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於本契約課程之學費內含授權使用費。
合作夥伴(講師、專業人士),合作內容依據另訂定契約書為準。
第十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由甲方先行匯款,並交由乙方確認並對帳完畢後,契約始生效力。
乙方應於對帳完畢後,開具收據予甲方。
第十一條(授權使用原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1) 甲方蓄意散布干擾乙方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2) 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乙方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20% (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十二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前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甲方報名網際網路線上教學課程時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第十四條(服務品質)
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乙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
乙方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甲方通知或乙方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如有前項所述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乙方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甲方得通知甲方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應按比例返還乙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第十五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十六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十七條(乙方免責事由)
乙方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免除乙方對甲方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影響乙方依據本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對於甲方應負之補償責任。
除本契約或乙方之廣告文宣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第十八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時即同意提供本服務所搜集之資料,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二十條(契約之變更)
1.乙方保留修改本契約條款的權利,並應於變更前至少30日公告於乙方平台,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此期間提出異議,雙方可協商處理;若甲方未提出異議且繼續使用服務,即視為同意接受修改後的條款。
2. 若甲方不同意本契約之修改,得於公告之日起 30日內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將按未使用服務比例退還相應課程費用。
第二十一條(終止契約與退費)
- 甲方於本契約之所約定網際網路線上教學課程開課前,於購買日起 7 日內申請全額退費,乙方將於扣除5%行政手續費後,返還95%課程費用。
- 若甲方已登入並部分觀看課程內容,乙方將依以下比例退費:
(2)若甲方已登入乙方授權平台,並在網際網路線上教學課程開課起7日內,且觀看課程總量不超過20 %,乙方案已開課之比例退還課程費用。
(3)若甲方在網際網路線上教學課程開課起第15日或觀看課程已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後,全額不得退費。
(4)如前開終止契約是由經乙方證明係可歸責於甲方者,乙方得自應返還金額中扣除其百分之三十之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不可抗力事件)
1. 若因乙方可歸責的原因(如系統故障、網站無法連線等)導致甲方無法正常使用課程內容,乙方將按下列方式提供補償:
(1)定期課程:乙方將延長甲方的使用期間。
2.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政府規定)導致的服務中斷,乙方將於合理時間內修復並通知甲方。如遇重大影響,乙方可酌情提供額外補償。
3.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第二十三條(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得以乙方提供之表單並電子郵件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十四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保有本契約變動之權利。
甲方:網際網路線上教學課程學員
網際網路線上教學課程報名暨繳費完成之學員視同同意此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
乙方:社團法人台灣寵物保健食品學會
負責人:江文德
電子郵件:tpnhfs@gmail.com
統一編號:47411898